一文了解普惠制

不同国家对进口商品都会征收关税,但即使是同一种进口商品,因其原产地不同,征收的税率也可能不同。发达国家通常会设定三种不同的进口税率标准,包括一般税率、最惠国待遇税率和普惠制税率。


普惠制税率是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较低税率,旨在支持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与最惠国待遇税率和一般税率不同。最惠国待遇税率通常适用于具有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而一般税率适用于没有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一般税率往往会对进口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大多数长期维持的国际贸易都享受最惠国待遇税率。


普惠制(GSP)全称为普遍优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根据普惠制的原则,所有发达国家(普遍的)对于原产于所有发展中国家(非歧视的)的商品,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可进一步降低或免除进口关税。普惠制给予的优惠并不要求受惠国对给惠国进行任何减免关税的回报(非互惠的)。目前,已有31个国家享有普惠制的优惠待遇。


中国现有28个给予优惠待遇的国家,其中包括欧盟的15个成员国,即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和芬兰,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以及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另外还有3个国家享受中国的优惠待遇,它们分别是美国、匈牙利和保加利亚。


为了确保普惠制所给予的优惠措施真正落实到受益国家的原产商品上,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必须符合原产地规则(规定商品必须在受益国生产或制造)、直接运输规则(由受益国直接运出)、并在向受益国海关报关时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明(如_Form A_)。在中国,普惠制产地证明由检验检疫局签发。


显然,普惠制是为了提高发展中国家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刺激其出口而实施的国际贸易优惠政策。对于中国这样的外向型经济和出口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来说,如何充分利用普惠制这一政策,以实现更加顺畅、高效的国际贸易合作,是值得深入探究的重要议题。


自普惠制实施以来,全球有超过170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受惠,积极利用该政策扩大对发达国家的出口,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根据联合国的数据,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进口额在1972年到1978年间增长了14倍,从10亿美元增加到150亿美元。


与1976年相比,经合组织国家在1980年从受益国进口总值增加了54.8%,普惠制下可享受优惠的进口额增加了112.7%,受益国实际享受的优惠额增加了132.1%。这表明,普惠制度的优惠进口是发达国家从受益国进口总量增加的重要因素,因为普惠制度的进口增幅远远超过了进口总量的增幅。


最典型的例子是亚洲的“四小龙”国家,即新加坡、香港、韩国和台湾。这些国家的经济在20世纪70年代迅速崛起,而恰恰是在这个时期全球实行的普惠制成为了他们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非常注重普惠制的利用,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来充分利用普惠制,在经济腾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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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自1971年实施以来,已进入第三个10年的尾声。我国自1980年以来也开始利用该制度。仅1997年,我国共利用普惠制出口商品190万批,创造了441.8亿美元的贸易额。可以说,普惠制对我国出口贸易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当查看普惠制的利用情况时,需要注意到由于学习和宣传不足,了解普惠制的人还很少。因此,普惠制的利用率相对较低,而且大部分利用情况都是被动的。所谓“被动利用”是指不知道普惠制产地证可以减免进口关税的情况下,把普惠制产地证看作一份普通的贸易单据,无偿提供给国外进口商,让他们独享普惠制的利益,而我们则无法分享由普惠制减免关税所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增强对普惠制的学习和宣传,提高普惠制的利用率,让我们也能分享普惠制的好处。


作为从事出口商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普惠制的相关知识。尤其是企业领导和从事国际贸易合同签署的业务人员,需要深入了解我们的商品在普惠制方案中的地位。我们应该主动利用普惠制的关税减免额度,以此提高竞争优势,不断提高商品的售价和扩大出口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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